关于取缔非法自备井及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1-01-19 09:05:08 浏览次数:2842
关于取缔非法自备井及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
按照《东昌发[2009]20号》文件的要求,为合理开发、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,维护全区水资源管理秩序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山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>办法》、《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聊城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决定封停东昌府辖区内非法自备井,特通知如下:
一、本通知所指自备井,是指在东昌府辖区内建城区(光岳路以西、湖南路以北、京九铁路以东、高速公路以南)以外,除下列情形外的所有自备井:
1、为家庭生活取水的;
2、为农业灌溉取水的;
3、为非经营性活动取水,月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。
二、凡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,必须在2009年5月12日前自行封停。
三、在规定时间内,凡未按要求自行封停自备井的,由东昌府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、东昌府区水政监察大队等部门依法强制封停。
四、辖区公共供水单位要及时为相关用水户接通供水管道,保证人民群众供水安全。
五、依法使用自备井取水的单位或个人,要及时缴纳水资源费。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,按照《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35号)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。
六、无凿井资质和营业执照进行钻井作业的,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处,有资质和营业执照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作业的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七、广大群众要增强饮用水安全意识和节约、保护水资源观念,对乱采滥取、非法凿井取水的要积极进行举报。
举报电话: 东昌府区水政监察大队0635—2997015。
东昌府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东昌府区水政监察大队
二OO九年五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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